厂房出租安全责任上有哪些的规定?安监部门主要检查哪些内容吗?

发布时间:2020-10-29

   厂房出租是一件非常需要重视的事情。在生活中,往往因为在厂房出租过程中,出租方为快速出租厂房,重出租,轻安全,甚至出现“一包了之,只租不管”的现象,继而放宽对承租方的资质审查要求,普遍存在对厂房安全不重视等行为。造成了不少厂房的安全事故。现在,厂房如果出现了事故,不仅是承租方有了责任,出租方也承担了责任。下面小编来介绍一下厂房出租问题上。

厂房出租

    一.厂房出租安全责任上,有着什么样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法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时,应当对其生产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才可租赁;其次,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租赁单位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不能以租代管,一租了之,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

    二.关于厂房出租问题上,安监部门主要检查哪些内容吗?

    1.严查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租赁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和违规装修行为;

    2.严查出租厂房承租方资质、证照是否齐备,坚决禁止将厂房出租给无资质、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严查出租厂房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等违法行为;

    4.严查出租厂房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严禁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严查出租厂房内存在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违法行为;

    6.严查出租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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