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应具备的条件和不准出租的厂房

发布时间:2021-01-20

     在选择厂房出租的时候要选择正规的公司进行,这样可以确保不会有另加的收费,厂房的质量也有很大的保障,出租后的服务也会更加的完善。在进行厂房出租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厂房都可以进行出租的,都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厂房出租应具备的条件和不准出租的厂房。

厂房出租

    一、厂房出租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房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产权证件;

    2、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厂房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厂房之列。

    二、不准出租的厂房

    1、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厂房不准出租。产权证是厂房权属唯一的证件,不具备“厂房所有权证”的厂房不准出租。

    2、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厂房,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

    3、未签订书面《厂房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厂房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厂房不准出租。

    4、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厂房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厂房不准转租、出租。

    5、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是部分厂房不准出租。

    6、已经抵押的厂房,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

    7、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准出租。

    8、有倒塌危险的破旧厂房或是临时性建筑不准出租。

    以上就是“厂房出租应具备的条件和不准出租的厂房”的详细内容,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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